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2-21 12:2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 [2013] 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俗称四板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股权投资市场、债券市场、新三板市场、创业板、中小板和主板市场共同构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具有促进股权流动、资源集聚、上市孵化、金融创新等重要功能,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企业运营发展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建设机制完善、运行规范、功能齐全、稳健高效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我市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任务。
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实现社会资金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满足不同企业的多种融资需求的有效途径;是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增强企业资本流动性,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提供有效的进入与退出渠道,培育更多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形成活跃的金融要素市场,加快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更好服务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二、明确建设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原则
我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在证券监管部门的支持指导下,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并进行监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要立足服务实体经济,重点支持服务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要把创新作为推动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原动力,把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基础,切实加强监管,规范运作。
大连股权交易市场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区域性私募市场,由具有实力和相应业务背景的出资人依法设立,实施公司化管理,主要为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资产的登记、托管、挂牌、转让和融资服务,为企业搭建进退顺畅、风险可控、监管到位的直接融资平台和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平台。股权交易市场要发挥资本孵化器作用,对挂牌企业进行培育、辅导和规范,为促进其转板,并最终实现公开发行上市提供相关服务;要通过金融创新为挂牌企业提供财务咨询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三、制定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挂牌交易,扩大股权市场规模
在我市注册的非上市企业需进行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等的转让和融资业务的,原则上应在我市设立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完成改制的拟上市后备企业应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通过挂牌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培育和规范,支持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通过绿色通道优先转板和保荐上市。
对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地方金融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开展股权、债权的转让和交易。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的挂牌、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鼓励业务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股权交易市场创新融资服务,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的登记、托管服务和转让、私募、定向增资等融资服务,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吸引各类机构投资者进场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发行并挂牌转让私募债券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和投融资机构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业务,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培育合格投资者,完善市场服务功能
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做好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积极推动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工商企业等各类合格投资者、股权投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进场投资和交易。
鼓励和吸引各类中介机构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市场服务功能。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各类保荐机构要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做好企业尽职调查、挂牌辅导、信息披露、推荐挂牌等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审计、验资、法律、评估等服务。
(四)加强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非上市企业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和私募融资。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使拟挂牌企业不因股改和挂牌增加额外负担。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市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要在科技扶持、税收管理、工商登记注册等方面研究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和融资的政策措施,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实现转板,并优先对挂牌企业进行上市培育。
(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维护市场安全稳定
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局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监督交易市场的相关业务活动,查处违规行为。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参与交易市场的相关机构的业务活动履行监管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做好辖区挂牌企业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