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28 10:59
大连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大连市财政局2017年4月21日发布)
第一条 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自设立以来,对加快推动我市企业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香港和宝典宝典资料大全(以下简称“四板”)挂牌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挂牌补贴资金。
第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订配套政策。第四条 凡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发行上市四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60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第五条 凡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完成改制、完成挂牌两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60万元和8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发上市的,参照“第四条”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
第六条 凡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在“四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完成改制、完成挂牌2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20万元。“四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发上市的,参照“第四条”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四板”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参照“第五条”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
第七条 企业境内非首发上市,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者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一次性给予补贴300万元。
第九条 拟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完成改制补贴的,应提交企业与具有境内保荐资质的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上市协议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申请辅导验收补贴的,应提交大连证监局出具的企业通过首次发行辅导验收的通知复印件。
3、申请正式申报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已受理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复印件。
4、申请发行上市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通知书复印件。第十条 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完成改制补贴的,应提交企业与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挂牌协议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申请挂牌补贴的,应提交“新三板”出具的核准企业挂牌的批复通知书复印件。
3、申请境内首发上市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四板”挂牌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完成改制补贴的,应提交企业与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挂牌协议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申请完成挂牌补贴的,应提交“四板”出具的核准企业挂牌批复通知书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异地收购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第十三条 境外上市的企业应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市金融局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局审核意见下达资金,由市金融局统一拨付。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有关企业上市、挂牌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市金融局、市财政局、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正式执行后,《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企[2010]688号)、《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大财企[2012]228号)、《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再次补充通知》(大金局发[2013]155号)废止。在本办法正式执行前已申请部分补贴的企业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