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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交市场周刊12
时间:2021-01-15 16:47

【财经要闻】
1. 央行:2020年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9.63万亿元
  2020年,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18.68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增速比上月末低0.6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1.4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62.56万亿元,同比增长8.6%,增速比上月末低1.4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4.2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8.43万亿元,同比增长9.2%。全年净投放现金7125亿元。2020年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9.63万亿元,同比多增2.82万亿元。
2.部门:强力推进中央企业科技创新 突破制约国家安全的“卡脖子”技术瓶颈
  国资委1月12日消息,1月7日,科技部、国资委举行会商会议,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签订新一轮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支持推动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双方商定,紧紧围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促进科技自立自强,进一步在科技创新政策引导与规划设计、参与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促进重大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创业等方面深化战略合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以更有力的举措推动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再上新水平。科技部党组书记、部长王志刚指出,要发挥好中央企业在市场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央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突破制约国家安全的“卡脖子”技术瓶颈,为国家发展和安全提供战略支撑
3. 重磅!6年来首次大修 沪市主板公司信息披露很有亮点
  1月11日晚间,上交所对沪市主板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全面优化完善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除行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修订酒制造、汽车制造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废止医疗器械等11项指引。6年时间,首次大修。从28项精简到17项,从强调刚性规则到柔性弹性过渡——走过了从无到有的阶段,沪市的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由厚变薄”正预示着注册制时代下信息披露的嬗变——让市场的“指挥棒”催生出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源动力”,让信息披露充实蓝筹转型升级这一宏大叙事的微观细节,用公告的语言记录新旧动能转换在资本市场激荡的故事,连成一幅沪市公司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动态画卷”
4. 深交所:不断加大精准打击力度 持续提升一线监管质效
  2020年,新证券法落地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平稳推进,对证券交易所强化一线监管、履行好自律监管职能提出更高要求。深交所认真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恪守“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工作要求,以纪律处分为重要抓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惩处各类市场乱象和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护航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行稳致远。 
5. 十不得!证监会放大招 16万亿私募迎重磅新规 15大核心要点解读来了!
  1月8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政策速递】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来源:证监会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地方政府、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投资者给予了广泛关注。总体上,各方认为出台《规定》十分必要,其对于防范化解行业风险、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优化促进良性发展生态意义重大,赞同《规定》的总体思路、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建议尽快出台,并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同时,各方也提出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意见,其中绝大多数已吸收予以采纳。
  《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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