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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联合发文!助力科技型企业
时间:2024-04-24 13:52
近日,商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聚焦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机构”)业务特点和境内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提出优化管理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加强交流合作、完善退出机制4方面16条具体措施,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共同做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各项工作,推动形成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部分境外机构反映,希望在境内开展业务时预期更稳定、投资渠道更多、退出通道更通畅、享受税收优惠更便利等。”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若干措施》积极回应市场需求,既涉及境外机构“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也包括支持供需对接、畅通投资退出、便利享受优惠等政府管理服务。
高效审批QFII、RQFII资格申请
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若干措施》从便利申请准入、优化外汇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三方面进一步完善明确有关政策安排。其中,在申请准入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将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更好满足境外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意愿。
在外汇管理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称,将在落实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等措施基础上,持续完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更好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用足用好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此外,在经营监管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对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一视同仁,同等适用《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提出的相关政策。业内专家认为,一视同仁地与境内机构适用于相同的监管政策,将在很大程度上便利在境内经营的境外机构,有助于为境外机构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经营活动。
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业务模式
为支持境外机构和其所投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若干措施》从支持债券发行、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入手,丰富科创资金来源。
“对于境外机构,在华发行债券尤其是人民币债券能帮助其补充资金来源、降低汇兑成本。”上述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将继续稳步有序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
数据显示,2023年,境外机构在我国发行熊猫债合计1545亿元,同比增长82%。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上述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要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资金管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尤其是信用类债券,能够有效缓解因可抵押物不足造成的融资难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助力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指导沪深交易所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常态化发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截至2024年2月底,交易所市场共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632只,规模5917亿元。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结构,相关部门还将在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叶银丹对记者表示,“贷款+外部直投”业务模式可以有效分散风险,通过同时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银行可以在支持企业发展的同时减少单一融资方式所带来的风险。因此这一模式提高了银行的风险容忍度。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商业银行能够提高对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承受能力,增加对这类企业的贷款投放。
完善退出机制
记者注意到,此次《若干措施》对完善退出机制进行了重点部署,16条举措中有5条均涉及此方面。“能不能顺利、高效实现投资退出,是前期调研中境外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若干措施》的重点内容。”上述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围绕境外上市、并购重组、份额转让等退出渠道,推出了一系列配套举措。
在支持境外上市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将持续提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快备案办理进度,持续畅通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渠道。同时,继续推动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深化务实合作,加强香港科技型企业国际融资平台作用。数据显示,自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施行至2024年3月底,已办结122家企业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备案,其中71家企业拟赴香港上市。
在鼓励并购重组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为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商务部正牵头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限制。
近年来,我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宁波、江苏、安徽等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份额转让试点,各地出台了一些支持性政策措施,推动市场生态建设,并搭建了基于区块链的交易系统。截至目前,7个省市实现私募份额转让231.72亿元、私募份额质押融资316.07亿元。
谈及下一步在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方面的计划,上述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优化私募份额转让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私募基金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协同发展,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在此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相关投资交易。
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前,境外机构参与所投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时,需先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才可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否则将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再事后申请补充享受优惠待遇并办理退税。
“近期部分境外机构反映,在投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操作成本较高,总体不够便利。”上述负责人表示,针对境外机构需求,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商务部深入调研,积极研究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通过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信息交互,实现上市公司可直接按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无需先行代扣代缴后再由境外机构申办退税,境外机构也无需每次向各个上市公司提交相关信息报告表。
《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原文如下:
来源:证券时报、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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