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连日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的意见》(辽委发〔2018〕20号)和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大连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四个中心,一个聚集区”和“两先区”建设,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支持政策
1.对新设立的外资制造业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大连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的投资项目优先支持,下同)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住宅房地产项目除外,下同),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含)至2000万美元、2000万(含)至1亿美元、1亿美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900万元、1200万元奖励。
2.对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对达到第2条所规定营业收入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第2条所规定奖励与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两项合计最多不超过企业对我市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20%。
4.鼓励现有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对增资企业按新设企业实缴注册外资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支持制造业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5.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大连行动计划”及现代服务业有关政策,对具有产业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争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外商投资设立总部支持政策
6.对新设立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地区总部,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含)至2000万美元、2000万(含)至1亿美元、1亿美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800万元、1200万元、1600万元的奖励。
7.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跨国公司新设立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型机构,实缴注册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0万元奖励。
8.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租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的2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9.对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给予4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给予600万元的奖励。
10.对达到第9条所规定营业收入标准的总部,分别给予该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共计60万元、100万元、160万元的奖励。第9条所规定奖励与给予该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两项合计最多不超过总部对我市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30%。
11.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大连工作的,该地区总部可获得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外商开展研发合作支持政策
12.外商在连开展科研创新合作,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经认定的新设外资研发中心,给予50万元开办补助;对经认定的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新设外资研发中心,给予200万元开办补助。
13.外资研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研发中心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及其配件、备件和研发用试剂、样品等,采用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模式,优先办理通检、通关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可凭申请提供集中报检、一站式检验检疫等服务。允许保税进口入境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对全球研发中心进口生物医药样品、试剂实行“一次审批、一年有效、多次放行”、大幅减少查验频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直通放行的管理模式。对进出口化学试剂实施“合格保证+风险评估+事后监管”的监管模式。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服务贸易项下用汇需求的支持,对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用汇需求提供便利化服务,优化服务贸易收付汇的办理流程。
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外籍高端人才在签证办理、居留许可、永久居留、就业许可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回国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14.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
四、外商投资融资租赁支持政策
15.对在连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66号)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支持政策
16.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7.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被投企业为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以及房地产业的除外),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18.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的,根据投资额分级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单笔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单笔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笔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的,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含)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含)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笔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第16、第17、第18三条股权投资方面支持政策,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扣除相应财政出资额后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支持政策
19.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20.在通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提供便利化服务措施。综合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扩大“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试点范围。创新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研究将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实行一线“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二线“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积极推进扩大商品和项目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探索扩大检验鉴定结果国际互认的范围。推动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覆盖领域拓展至服务贸易,逐步纳入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申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
21.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实体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促进融资便利化,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国家金融改革与创新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七、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支持政策
22.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应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23.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24.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25.对重大外资项目在年度建设用地(含填海)计划、农用地转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每年预留一定土地计划指标,专门用于保障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重点项目用地。
八、拓展外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政策
26.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通过定向增发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发行上市四个环节分别给予60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企业境内非首发上市,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者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企业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
27.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合理扩大融资规模,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作为资本金使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内保外贷”模式进行跨境融资,并以外债形式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内外关联公司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降低资金周转成本。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外汇资金按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项下资金流入提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我省、市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28.设立我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吸引外资以有限合伙形式参与设立子基金,投向促进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技术创新的项目。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投资活动。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参照相关政策性基金出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认缴总额的40%。
九、外资企业人才引进支持政策
29.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科技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来连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纳入《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政策支持范围。
30.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换发入境有效期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入境R字签证(人才签证)。对持R字签证入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等方面简化手续,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籍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对外国专业人才,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限制。试点扩大外国人才R字签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提供办理口岸签证、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许可的便利。延长我市纳税百强企业外籍高管人员的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5年。缩减获得“星海友谊奖”等外籍人士居停留证件申请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外籍人才申报创新创业项目、科学技术奖项,不受国籍、身份等条件限制。
31.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认定后,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允许自主选择学校一次,初升高享受“指标到校”政策;对科技研发、高技能等产业发展非常紧缺人才的子女,享受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政策;对产业发展比较紧缺、一般紧缺人才和其他人才子女,可不受入学时间等条件限制,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其子女报考我市高中学校的,按当年初升高相关政策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人才的子女申请就读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的,按与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类别相当原则,根据学生意愿进行协调安排。参加高考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2.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技师培训,可按照《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高端高技能人才,对符合遴选条件的企业高端高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进修深造,按照每人次不超过总培训费用的85%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
十、外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支持政策
33.鼓励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格准入、土地供给、财政和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内资企业享受平等待遇。
34.鼓励外资以PPP模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公开项目信息,透明运作流程,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健全项目退出机制,相关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以更加便利的条件吸引外资参与新能源电站、机场、港口、道路、桥梁、地铁、供水、停车场、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合作。
35.支持外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允许外商以实物、股权、技术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外商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36.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促进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十一、推动投资便利化支持政策
37.充分发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对外商投资的聚集效应,推动自贸区体制机制创新,率先实行内外资企业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
38.在自贸区优先引进国际著名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认证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并在办公用房、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39.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
40.简化外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程序。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原则,探索创新以标准替代审批、“先建后验”和“容缺受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实行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模式。对允许外商投资的项目,实行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政府不再审查。已改为备案的事项,一律不得变相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
十二、加强外商投资促进支持政策
41.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招商引资(外资)工作激励促进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55号),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按利用外资指标完成情况、对全市权重贡献、引进项目质量给予相应奖励。对各部门及机构、团体按引进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综合服务质量给予相应奖励;每年组织一次对外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定,对排名前6位的集体(商务部门)给予20万元奖励,对排名前18位的个人给予1万元奖励;根据《大连市优秀外商投资企业考核评定办法》,每年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定,遴选出30家优秀外商投资企业,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
42.对因公出国(境)招商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定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加大对“一带一路”及周边国家出访团组支持力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不纳入量化管理、不计入出国(境)指标。
43.各地区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对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就业贡献大的外资项目予以支持。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严格履行各项政策承诺和兑现已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
44.各地区要积极探索重点园区企业化运作,并逐步推进上市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公司化招商机构,大力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招商服务,引导促进社会中介开展招商活动,提升招商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水平。
45.加快建设和完善信息网络、会议会展、国际医院、国际学校、体育设施、宗教场所、空中航线等配套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城市国际化功能和对外开放竞争力,创造外商工作、生活的良好环境。
本政策措施中关于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和总部支持政策涉及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所在地区财政按现行体制规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关于研发合作、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行业性业务及人才引进等方面支持政策涉及的奖励和扶持资金,按现有规定由市财政承担。企业享受的政策支持金额以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上限。对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按税法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承担。根据本政策措施获得资金奖励和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大连、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和扶持资金。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