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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科技创新企业政策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09-25 14:29

来源:大连金融发展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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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科技创新企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政策,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科技创新企业,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我市科技创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管理机构须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实行自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
  前款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均应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需要终止的情形。
  如股权投资企业存在两个以上(含本数)的管理机构,则其中一个管理机构符合本条所述条件即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二)其他股权投资企业须满足全部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须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需要终止的情形。
  2.已运行满两个会计年度且具有2个以上(含本数)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案例,在存续期内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3.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资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20%,且均为货币出资。
  4.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或“投资管理”或“创业投资”,且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不得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投资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5.具有完善的投资及风控管理制度,且投资标的企业已履行了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6.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安部门无犯罪记录,近5年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不良信用记录,且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3名以上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合规及风控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科技创新企业为经大连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时,其所投资的科技创新企业应有效存续,不得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的,根据投资额分级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单笔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单笔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单笔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单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单个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管理机构管理多个股权投资企业的,按其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分别计算奖励基金。
  第五条科技创新企业在首次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前为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的,不列入投资额计算,关联企业的判断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企业对同一科技创新企业进行多次投资的,其可分次或合并申请奖励资金,计算投资额时视为同一笔投资。本款所述多次投资,均系该股权投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后对同一科技创新企业实施的股权投资,即投资协议的签署日期、投资款项的缴付日期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核准日期均发生在2018年1月1日后。
  第六条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连市股权投资机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
  1.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通过备案/登记的系统截图或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知其备案/登记通过的邮件截图;
  2.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委托管理协议或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自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实行自我管理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3.大连市基金业协会就股权投资企业最近两年是否存在违反《大连市基金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行为出具的意见。
  (三)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
  1.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情况,外投资情况等);
  2.股权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3.股权投资企业实缴出资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银行缴款凭证等);
  4.股权投资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股权投资企业为该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
  5.股权投资企业内部组织架构设置及有关投资及风控管理的制度文件;
  6.投资标的企业的可研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及内部审批文件;
  7.该企业对其他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说明;
  8.股权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的书面承诺文件;
  9.大连市股权投资业协会就股权投资企业最近两年是否存在违反《大连股权投资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行为出具的意见;
  10.审核部门认为需补充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自实际取得奖励奖金之日起5年内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不迁出大连市的书面承诺文件。
  (五)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及股权投资款实际汇入被投资企业银行账户的证明。
  (六)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工商核准文件,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被投资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企业的证明文件。
  (七)由律师事务所就其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申请本细则奖励资金的,应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企业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且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表格制式文本可在市金融局网站(http://jrb.dl.gov.cn)下载。
  市金融局每年发布申请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的通知,申请企业根据本细则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市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被投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企业的证明文件”致函市科技局予以核实。审核后,市金融局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向管理机构兑现。
  第八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细则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配套政策。
  第九条获得本细则奖励资金的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应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奖励资金的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报告表》和管理机构的审计报告,报告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应自退出相关投资项目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金融局提交投资项目《退出情况报告表》。
  市金融局根据申请奖励资金情况建立大连市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项目库,跟踪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的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奖励资金的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申报主体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可进行修改和完善。

附件: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创新企业政策实施细则

0411-62665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