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四君 四板舆论场
8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该文件从证券业行业角度进一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做出了定位,同时也重点对券商相关业务开展进行了指导,值得所有从业者认真研究。
四板舆论场抛砖引玉,对《规范》进行解读,与所有关注四板的同仁共同探讨。
本次《规范》共计二十七条内容,其中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运营规范十三条,关于证券公司进行四板市场从业规范十条。在内容上,我们可以发现此次的《规范》特别强调了券商在四板市场上的相关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券商从业细则,同时在部分条款上解除了原有的限制,彰显出证券业协会希望券商在四板市场发展上可以有更大贡献。
区域性股交中心纳入证券业协会体系
《规范》自第二条至十二条共十条内容,从股交中心运营规范、业务范围、从业者自律、登记结算业务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这是即国务院出台四板市场相关政策以来的第一次详细补充。同时,证券业协会从行业协会的角度正式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到其协会体系之中。
在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十三条条款中,其中有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1、区域股交正式纳入证券业协会体系
文件第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可以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特别会员,接受自律管理和服务。根据协会相关章程,特别会员有审议、表决权;没有选举、被选举权。
四板舆论场认为,该条款代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机构被正式纳入协会的会员体系,未来,四板市场将会在证券业协会的带领和帮助下,更好地完成市场信息互通与交流合作。
此前,在证券业协会的领导和主持下,已经成立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委员会,由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总经理刘肃毅担任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覆盖了几乎所有股权交易中心的负责人。据了解,近期区域性股权市场委员会将组织召开行业大会,对四板市场未来发展进行深入探讨。
2、进一步明确股交中心的职能,强调登记结算规范
《规范》的第三至第八条,对股交中心的职能和运营范围、登记托管结算等进行阐述。其中第四至八条对登记结算进行细致的规定,体现出证券业协会在这块业务上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表明有越来越多的股交市场开始频繁出现涉及登记结算的业务,标志着市场逐步变得活跃。
四板舆论场仔细研究之后,发现《规范》中有几条有趣的地方。
文件第四条第一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该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合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投融资需求对接等服务。这是明确了股交中心可以承担一部分中介服务的基础上,首次把这些中介服务摆放到如此靠前的位置,说明监管部门还是希望股交中心可以多从服务上下功夫,以服务质量带动市场发展,减少对政策、通道的依赖,充分发挥市场的本质功能,值得我们重视。
其次,文件第十四条,券商职能中,将推荐企业挂牌和推荐企业展示做出了明确的区分。也就是说,各家运营机构在挂牌和展示上要有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划分。其实在今年开始开始向证监会报送相关数据的时候,各家应该已经开始关注到这个问题。
此外,《规范》第九至十二条主要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业者进行了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培训、诚信等等。这对于各个市场的从业者来说,意味着未来可能会有相关的职业资质的考核和要求,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已经成为监管部门非常关注的一个要点。
鼓励券商进入四板市场
此次《规范》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对券商进入四板市场上进行了一些有别以往的表述。市场普遍认为,这是监管部门鼓励券商进一步在四板市场开拓展业的一个信号。
自四板市场发展以来,业内普遍有几种观点,其中一种就是认为四板市场应该是券商所主导的市场。券商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上有其天然的优势。四板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补充,可以为券商的业务进一步拓展空间。但是在经历过券商与四板的蜜月之后,不少券商已经开始慢慢撤离四板市场,而更多的券商则并没有投入精力开展四板展业。其中原因也有很多方面,包括入市的流程、经济效益不高、复杂的监管等等。四板舆论场之前的几篇文章中也所列举。
此次《规范》的出台,也代表着2013年出台的《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废止。四板舆论场仔细对比了两份文件,罗列以下几点重要改变。
1、简化入市程序
《规范》第十三条指出,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经证券公司批准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指出,证券公司将相关情况自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至证券业协会。
这两条规定和早前的内容相比,可以说是极大地为券商开展四板业务进行了“减负”。之前,证券业协会要求券商要经过股东大会来决定是否能进入四板市场,同时要在取得四板展业资格之前就向证监会备案,很多股交中心也要求需由证券公司的总部来申请会员资格,不接受当地的分公司申请。大多数证券公司并没有很正式地开展新四板相关业务,很大的一块原因就是推荐机构资格审查的繁琐。
本次《规范》出台,就为券商在各地的营业部、分支机构就地进行四板展业打开了一片空间。分支机构只需公司批准即可就地展业,证券公司只需在事后报送协会即可。可以说是大大减轻了审核的复杂程度。在三板行情萎靡、各类业务并不景气的当口,各家券商特别是场外部都有足够的愿意来尝试这块新业务,毕竟目前这里是一块新兴的市场。
2、明确业务范围
《规范》第十四条中明确了券商在四板市场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推荐企业挂牌、展示、承销、推荐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居间介绍服务等。四板舆论场认为,未来四板的可转债将会是券商非常看重的一块市场,特别是在帮助新三板或者类似规模的企业进行融资时,可转债将会是一种非常实用的融资工具。
而第十四条的第三点和第五点,即券商可以在代理开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利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管理的资产管理等产品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这两项新兴的服务内容,在之前的过往文件和材料中都没有出现,目前市场上也未有类似的业务经验。这两段文字是否可能为将来做市制度或者经纪业务的出现做铺垫,还要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权威解释。
此外,四板舆论场注意到,此次《规范》中多次提及券商可以控股、参股四板市场,并要求券商做好风险隔离和业务独立。有市场人士认为,这也许是监管机构进一步鼓励券商深度参与四板市场的信号。其实,从市场管理的角度来看,目前各地股交中,有地方国资机构主导、券商主导、甚至也有很多民营资本参股,在管理上四板市场由省政府和证监会同时监管,有些时候确实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而券商属于证监会直接管理,由券商主导四板市场,也有助于监管机构更好的监管。
四板舆论场认为本次的《规范》,可以视作券商重新发力四板市场的一个重要契机,在该文件发布的一周内,已经有不少券商和股交中心开始行动,这也是一个积极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