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商中国
刚刚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了促进创新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其中关于资本市场服务创新企业方面有重要表述。
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再推广一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更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其中和资本市场相关的方面有:
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为中小科技企业包括轻资产、未盈利企业开拓融资渠道。
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创业创新团队可约定按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投资基金所持股权;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等。
这或为正处在资本市场改革关键期的科创板制度设计指明方向。
解读一:技术股+现金股,股权激励提升科研成果转化效率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广一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更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去年第一批13项改革举措已推向全国。
会议决定,再将新一批23项改革举措向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更大力度激活创新资源、激励创新活动,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
其中,在全国推广的第一条,就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
前期,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的股权激励在部分省市有试点,可以将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主要为无形资产,在混合所有制的背景下,一些科研院所开展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推行股权激励方案。
战略投资者参股方面,先后创投、国资等作为战略投资者以及合作伙伴进行投资,吸引他们继续投资组建新公司,形成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经营层和技术骨干持股方面,主要是通过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让员工利益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共享成果。配合着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这样一来,员工通过现金入股,即某项科技成果在转化时,院所、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公司必须以一定比例的现金形式入股,使三方均产生实实在在的资金成本,以提高三方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同时,依据政策允许科技人员通过无形资产入股,将科技成果作价评估,按照政策要求比例分给个人。
解读二:为未盈利企业开拓融资渠道,或为科创板指路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为中小科技企业包括轻资产、未盈利企业开拓融资渠道。
目前规划中的科创板改革方案,是否对未盈利企业做制度倾斜正在密切讨论。大多数中小科技企业在发展初期,难以盈利且多为轻资产。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目的就是要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会将在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做出的差异化安排,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在摸底科创企业的时候,多家机构也将有发展前景但尚未盈利的企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一家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以往没有盈利的互联网企业、生物医药企业,受限于国内的上市门槛,多赴海外上市,国家当前明确要为中小科技企业包括轻资产、未盈利企业开拓融资渠道,这与正在涉及的科创板制度不谋而合,当前,资本市场的门槛,除了新三板,要登上A股盈利是基本条件,要开拓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创新企业的能力,设置专门板块接受未盈利企业是大势所趋。
在上市标准方面,科创板若开放未盈利公司、同股不同权公司的上市,既能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又能吸引优质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在A股上市,回报A股投资者。
此前的CDR制度设计中,也为未盈利企业登上A股留下了制度的口子。
中信建投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张玉龙认为,科创板在交易层面或与上交所现有制度相近,仍执行T+1和涨跌幅限制,但是杠杆交易是允许的,同时增持和减持的信息披露会非常严格。对于未盈利的上市企业,可能会设置盈利后才能减持的相关条件。
解读三:政府股权基金可投向初创科技企业
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创业创新团队可约定按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开发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产品,降低创新主体的侵权损失。
这一规定,既能让处在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扩大资金来源,快速发展壮大,也能让企业在发展壮大后不至于让渡了股权而丧失控制权。同时,通过保险方式降低了创新主体的侵权损失,能够更好的保护科技创造。
解读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
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推动国有科研仪器设备以市场化方式运营,实现开放共享。建立创新决策容错机制。同时,将原先在个别区域试点的3项改革举措,推广到先行先试的全部8个区域,包括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允许地方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
近年来,全国各地股权交易中心都在陆续设立企业创新板、科技创新板等板块,探索如何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企业创新支持力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科技创新型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轻、前期研发投入大、资本投入密集等特点,亟需系统化的资本市场培育、辅导、孵化和融资支持。
在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之前,特别是初创时,通过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可以促进科技企业规范治理,进一步为创业板和科创板市场孵化培育企业,尝试探索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科技创新板块,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获得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加强对上述分批推广和其他先行先试改革举措的跟踪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政策,促进改革深化,更大发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解读五:加快知识产权立法,打击侵权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进一步加强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完善激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制度、把实践中有效保护专利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着眼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借鉴国际做法,大幅提高故意侵犯、假冒专利的赔偿和罚款额,显著增加侵权成本,震慑违法行为;明确了侵权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举证责任,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阻止侵权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草案还明确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职务发明创造收益的激励机制,并完善了专利授权制度。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是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38部门和单位昨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以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进一步升级。
知识产权的问题在中美经贸谈判时也有提及,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魏建国认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立法,提高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力度,降低违反知识产权的门槛,这并不是应对中美经贸摩擦的举措,而是中方加强自主创新的需要。
《备忘录》明确了33项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涉及证监会的6项,包括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参考。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